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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目前我国法律语言研究态势

 

    自2007年起,我国法律语言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经过二十余年法律语言研究的历练,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既生机蓬勃、欣欣向荣,同时法律语言应用又面临严峻挑战,粗放型的法律语言研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提高研究法律语言研究的水平和层次,密切结合法律活动的实践,拿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语言研究产品。在这样情况下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这是历史的召唤,社会的催促。

    一、发展状况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兴起法律语言研究以来,直到本世纪的2006年底,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始终是以汉语界为主体的,汉语界的法律语言研究者统治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长达二十余年。从2007年至今,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队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999年以后,我国英语界的国外法律语言研究开始出现,但是在我国法律语言研究领域一直没有形成气候。2006年12月,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召开了由外语界第一次承办的全国法律语言研讨会,英语界开始成为一支突起的法律语言异军。

    继2007年初外语界以独立的姿态登上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舞台之后,法律界和法学界也不甘落后,开始改变以往对法律语言研究的傲慢和无理,一反若即若离的惟我独尊,直接参与法律语言研究和教育,成为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另一支重要力量。

    2007年6月,由中国政法大学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召开的“首届全国‘言词证据’的认证和司法应用研讨会”在河南登封召开,法律界开始了整体参与法律语言研究的进程。实现了法律语言界与法律界的首次合作,使法律语言研究开始注意解决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也为今后法律语言的实用奠定了基础。

    2008年5月,在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召开的首届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首开法学研究者参与法律语言研究的一片红。首届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是法学界在法律语言研究领域的第一次全面亮像,法学界开始成为法律语言研究的同道者和合作者。

    至此,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由汉语界的一支独秀,逐渐扩展到外语界的异军突起、法律界和法学界的觉醒参与,法律语言研究的重要作用成为四界的共同认识。除了汉语界和外语界之外,法学、法律界也开始重视法律语言在法律实践中的积极作用。法律语言界成为维护法律公正、公平、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

    从2008年起,我国法律语言研究领域真正形成了国内法律语言学界、国外法律语言学界以及法律界和法学界四架马车并存的局面。同时也标志着国内法律语言与国外法律语言研究、法律界与法学界四界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始对话,互相取长补短,推动法律语言研究的深入发展。

    二、研究现实

           1、研究角度

    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是由四界组成的,因此各个界别研究的角度也不相同。汉语界的研究多从现代汉语进行,外语界的研究多从语言学理论入手,法律界多从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进行,法学界则多选择分析法学和立法技术切入。不同的需要促使他们从不同的侧面研究存在的法律语言问题。从积极方面看,不同的研究角度丰富了法律语言研究的方法和手段,使人们的法律语言研究有了更多路线和途径的选择自由。

           2、研究范围

    由于研究者不同的经历和不同的思维,法律语言研究范围认识有很大差别。特别是随着法律语言重要性的凸现,好象什么都可以成为法律语言。有人认为法律语言范围非常宽泛,只要与法律有关的语言问题或者与语言有关的法律问题都属于法律语言。于是有人认为语言立法也属于法律语言,还有人把分析法学也当作法律语言。有人则相反,认为法律语言作为学科受到一定限制,有一个大致的范围,不是什么都能成为法律语言问题。从正面来看,这都给人们许多法律语言研究积极的启发,有利于扩大法律语言研究的范围。

           3、研究内容

    法律语言研究中四界着眼点的不同,也导致了研究内容的差别。汉语界比较注意法律活动中存在的语言应用,主要研究法律活动和法律文书中的字、词、句以及书面语和口语问题。外语界注重我国法律文本和法律文书翻译过程中的语言问题,主要研究法律活动和法律文书中的双语翻译问题以及翻译过程中语用语篇和话语分析。法律界注重法律实践中的语言问题,多从提高法律活动和法律文书质量出发研究语言运用。法学界比较关注法学理论和立法过程中的语言问题,主要研究法学理论中哲学语义和逻辑语义等。这些不同方面的研究内容扩大了法律语言的内涵与外延。

    应该说,在汉语界、外语界、法律界、法学界四界的法律语言研究中,虽然出发点是有差别的,但都从不同侧面开辟了法律语言研究的崭新道路。我国法律语言研究产生的深刻变革,不仅丰富了法律语言研究的方法和手段,开阔了法律语言研究者的眼界,也深化了法律语言研究的内容,有助于法律语言问题的解决。这是法律语言研究发展中的可喜现象。

    三、存在问题

    前面从正面讨论了法律语言不同角度、不同范围和不同内容研究的积极意义,使得法律语言研究百花齐放,但是从消极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无法让人忽视。到目前为止,由于法律语言研究的初级性,从法律语言学人的思维、方法、手段以及研究成果来看,还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离法律实践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

           1、研究内容南辕北辙

    由于法律语言学人知识结构来自于各个方面,因此思维方式存在很大差异,研究结果规范性差,仍然存在着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的现象。法学界重视新分析法学的研究,着重研究哲学语义、逻辑语义以及立法技术问题。法律界针对司法文书中的文体写作研究则非常普遍和热心。外语界重视话语分析,把西方的语言分析当作研究法律语言的法宝,而汉语界传统的语言本体盛行,混淆了法律语言研究和法律中的语言研究的界限。

    研究法律中的语言本体,有一定的价值,但不是主要研究方向,因为法律语言在于应用,法律语言研究是动态研究,而不是静态研究。法律语言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中的应用,而不是脱离法律环境的纯粹语言研究。在这方面,汉语界和外语界许多同行都容易犯这样的错误,不能紧密结合法律活动的实践,而是孤立地研究某些语言问题。这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

    法律界和法学界比较重视动态法律语言研究,但是有时候则成为法学理论的探讨,或者虽然与司法活动有关,但讨论的是法律文书写作等问题,基本改变了法律语言研究的目的和初衷。虽然有助于法律的实施,实际已经不是法律语言研究了。

           2、研究问题表象化

    由于许多学者不懂得法律,因此研究法律语言难以深入到法律活动的实际中,往往以一般性认识去研究法律语言,不能更加具体地针对特定环境提出积极解决方法。更不能深刻地揭示法律的实质。在法律语言研究中,由于研究者知识结构的欠缺,本身对法律和语言知识了解不够,确实存在着对法律问题一知半解现象,针对有关事实,虽然感觉有问题,但不能对存在的法律语言问题进行深刻的论述和剖析。表面化的浮光掠影探讨,成为法律语言研究的诟病。

    作为法律语言研究,一定要从法律语言应用出发,捕捉动态中的法律语言问题,深刻理解不同法律语言环境承载的法律精神和实质,真正发挥法律语言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语言环境制约着意义,静态问题在动态环境中必然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如果用静态的研究去动态中实践,其结果一定文不对题。

           3、研究成果实用难

    由于法律语言研究者往往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研究,不是按照法律实践运用法律语言的需要,因此虽然我国法律语言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许多是在纸上谈兵,无法应用于法律实践。

    由于各人对应用的理解不同,而不是按照法律人和法律活动的需要进行研究,法律人对法律语言成果实用于法律实践往往无所适从。虽然法律语言研究成果可能理论上头头是道,实际上仅仅是文字游戏,让人不得要领。

    法律语言研究不是法律中的语言研究,既不能完全使用传统字、词、句的研究方法,也不能照搬西方语言学理论,完全研究语篇、语段。这些都是语言学研究,而不是法律语言研究,因此就容易产生隔靴挠痒的感觉,不能解决现实问题。

           4、研究结果指导性差

    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法律实践对法律语言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法律语言研究者来自各个方面,研究水平参差不齐,法律语言体系还不完善,系统性比较差,用法律语言理论来指导法律实践需要时日,还难以对法律实践产生指导作用。

    国内外语界法律语言研究者能够发挥的作用在于法律翻译,汉语界法律语言研究者能够发挥的作用在于解释产生错误的原因,法学界法律语言研究者能够发挥的作用在于阐述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语义含义,法律界法律语言研究者能够发挥的作用在于解决法律活动中实际存在的语言问题。不同的法律语言研究虽然对某些法律事实方面有所作用,但整体上发挥作用还有相当的距离。

    关于我国法律语言研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与法律语言学人知识缺乏有关。笔者一再主张,法律人应该学习语言知识,使法律语言研究能够符合语言的基本要求。语言人也应该认真了解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程序,不然都难以避免出现研究问题的偏差。

    法律语言在于应用,因此研究法律语言应用是法律语言研究的根本,注意不同法律环境中的语言问题才是法律语言研究关注的重点。至于法律语言本体研究,是人们了解“知其所以然”的必由之路,在解释产生法律错误的根源时有其积极意义,但不能喧宾夺主。

    基于这样的原因,法律语言研究者必须改变以往我行我素的孤芳自赏态度,在完善法律语言自身理论体系的同时,不断提高法律语言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提升法律语言研究的针对性,改变隔靴挠痒的文字游戏研究方式,不仅着眼于理论水平和学术质量的提升,还要认真了解法律实践对法律语言的需要。

    四、研究走向

    我国法律语言研究存在的的问题,与法律语言融合程度低、规范性差,系统不完善有关,加大了法律界对法律语言认知的困难和狐疑,不利于法律语言应用于法律实践,因此我们需要在这些方面多做工作,才能使法律语言得到广泛应用。

    融合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应用化构成了新时期法律语言研究的主旋律。可以说,融合是法律语言现代化的首要前提,规范是法律语言科学化的重要标志,系统是法律语言走向成熟的基本保证,应用是法律语言研究的最终目的。

           1、融合化

    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是从组合开始的,经过结合阶段,最后再到融合的过程。实践证明,原理加例子是初级阶段的产物,法律语言学的建立是在结合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复杂化的法律实践仅仅结合研究不能适应法律实践需要,要求法律语言研究加快融合,在更高层次上开展研究,才能适应法律现实的需要。法律语言的融合是在现阶段法律与语言结合基础上的逐渐融合,它是法律语言研究质量提升的基础,是法学与语言学融为一体的具体体现。

    融合是法律语言走向成熟的必然,没有融合法律语言的实用难以实现。融合为法律语言走向实用提供了基础,也为法律语言学更加深入的发展创造了机遇。随着社会和公民对法律准确执行期望值的提高,法律与语言的融合已经势在必行。

    近几年来,许多学者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2007年10月在江西南昌召开的边缘法学:第二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以“法律语言学的融合和应用”为主题就法律与语言融合的方法、途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通过讨论密切了语言与法律的关系,使得共识开始扩大,分歧正在缩小,直接推动了法律语言融合研究的进步和发展。学者们频繁的互动,使法律语言研究有了更多的新颖思考,直接提高了法律语言研究的水平。

    法律与语言的融合不仅需要学科的融合,更需要法律语言人和法律语言人思维的融合。没有这样的前提,法律语言的融合只能是空话。法律与语言研究的融合化,法律语言研究队伍的融合化,两岸四地法律语言学者思维的融合化是当前法律语言研究的急迫任务。融合将从四个方面开始实现。法学与语言学交叉范围的融合、法律人与语言人思维方式的融合、国外学与国内学研究方法的融合、港澳台与大陆研究内容的融合。实现这四个方面的融合,就为法律语言学的提高创造了切实的条件。融合有助于增强专家学者相互学习、相互切磋、相互借鉴的意识,使法学与语言学、法律人与语言人、国内法律语言学与国外法律语言学以及大陆与港澳台研究者在思维上、方法上、内容上的进一步靠拢,加速法律语言研究融合的步伐,推动法律语言融合研究向前迈出坚实的一步。

           2、规范化

    法律的统一性要求法律语言研究的规范化,只有规范化,法律语言才能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法学界、法律界、汉语界和外语界思维观念、研究方法、出发点的协调已经到了紧急关头,只有共同努力、步调一致,避免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才能防止法律语言研究更加混乱。法律语言规范化有助于法律语言运用的统一,方便人们掌握法律语言使用技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我国法律语言学在创建过程中,学者们比较注意了学科体系和应用实践,对于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随着法律语言学实用化的增强,法律实践对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并开始得到人们的认同,注意到它的实际价值。

    许多学者也在法律语言规范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有的提供常规化的法律语言运用工具,编写法律语言应用词典成为一大亮点。为了规范法律翻译,西南政法大学编辑了《英汉法律词典》,使法律用语互通有了比较明确的标准。另外,北京的法律语言学者正在酝酿编辑《法律语言词典》,这将为我国的法律语言规范化提供保证。

    法律语言数据库建设取得了进展,由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建立的法律汉语数据库和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建立的法律英语数据库都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为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提供了事实基础。法律语料库建设为法律语言研究者快速了解有关法律语言研究信息提供技术支撑。不仅提高了法律语言研究的科技含量,也为法律语言应用走向规范化提供了技术支持

    由宋北平领导的 “汉语法律语言语料库”科研组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其法律语言语料库基本建成,已通过专家委员会鉴定,并正在向法律语言的深层解读方向努力。

    以杜金榜为代表的 “英语法律语言语料库”建设正在进行,杜金榜的《法律语篇树状信息结构研究》,杨海燕的《法律语料库建设设想》,贾丽娟的《法律术语标准化的途径——建立法律术语库》,张琛权的《论汉英平行法律语言库的建设》等论文的发表,在法律语料库研究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深化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内容。

           3、系统化

    由于我国法律语言研究不能对法律实践进行指导,还不能充分发挥法律语言的积极作用。为了避免法律语言应用的盲目性,加强法律语言理论对法律语言应用和实践的指导已经不可避免。因此,法律语言体系的完备在法律语言学研究中就显得格外重要。

    由虽然我国法律语言学科发展二十余年来已经产生了李振宇的《法律语言学初探》、《法律语言学新说》,陈炯的《法律语言学概论》,刘红婴的《法律语言学》以及杜金榜的《法律语言学》等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专著,但是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努力完善理论内涵、丰富内容。

    学科的不断分化,促使法律语言分支学科的发展。伴随着我国《侦查语言学》的产生,第一个法律语言学科分支出现。《立法语言学》也已经建立,《警察语言学》和《法律指错学》已经有人开始研究,不久将会与读者见面。《法律语用学》也面临破土的可能。我国的《法律语音学》、《法律语词学》、《法律语义学》、《法律语体学》、《法律修辞学》、《法律风格学》等在法律活动的需要下,都会源源不断到出现在人们的面前。不断地完善法律语言学科的理论体系。通过分支学科的建立和完善,法律语言学的各个方面都将得到充分的研究。

    方法是研究一门学科的重要基础。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的实用化,首先是方法的科学化。因此,研究的方法和方法的研究是法律语言学走向实用化的重要条件。自2000年我国第一篇法律语言学研究方法的文章发表以来,学者们都在自己的著作中不断地进行探讨,但都没有形成系统的方法论体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马庆林先生即将出版的《法律语言学研究方法》一书,将会对国内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进行系统梳理,改变过去人们对法律语言问题研究边摸索边实践存在的问题,为今后我国法律语言的深入研究提供丰富的方法论支持。

    法律语言学科历史研究有助于弥补法律语言学科体系的缺陷,增强人们对法律语言学科的深刻认识。刘愫贞即将出版的《法律语言史》学术专著,在法律语言史研究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与此同时,李振宇出版的《法律语言学史》,是第一部系统研究法律语言学发展历史的专门论著。

           4、应用化

    应用是法律语言研究的终结目的,但是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现实环境。法律语言研究的融合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应用化提供了事实基础。根据我国的国情,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社会逐渐开始为法律语言学人提供参与法律语言实践的机会。法律语言学人应该认真把握,充分发挥法律语言研究能力,为法制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法律语言服务。目前,我国法律语言实践的途径,大致表现在立法语言论证、法律语言指错、法律语言翻译、法律语言证据等方面,这是法律语言学走向“阳光”的讯息,是证明法律语言学存在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依据。在这方面我国学者正在进行不懈的努力。

    法律语言的研究是为了应用,法律语言长期得不到广泛应用,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还没有法律语言应用的条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法律语言在法律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是有希望的。主观方面,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实验室阶段,还不能在法律实践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与我国学者多从语言学角度研究有关。应该学会从法律人的角度去研究法律语言应用,设身处地为法律人应用着想,深刻体会法律人对法律语言的具体需要。简化法律语言运用的方式,使法律语言运用简单易行。

    法律语言研究的全面应用,既有法律现实的客观需要,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和法律语言学人的有力推动。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法律语言学问题研究更加深刻,法律语言学研究目标更加明确,法律语言学研究观念更加开放和务实。法律语言实用性逐渐增强,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律语言研究的原动力,提高了法律语言研究者的信心。通过不断开拓法律语言应用的领域,提高法律语言应用的技术,法律语言应用迈出的步伐会更加坚实,法律语言研究与法律实践的互动会得到良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