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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和语言的融合

 

法律语言学是法学和语言学相互交叉产生的新兴学科,是法律与语言在法律活动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一个学科整体,不能分割。它从法律与语言的组合开始,经过法律与语言的结合阶段一路走来,开始呈现出勃勃生机。但是随着法律语言学的深入发展,法律语言低层次研究已经严重制约了法律语言学的进步,违背了法律语言学建立的基本宗旨。随着我国法制理念的更新和法治环境的变化,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加强法律与语言的融合研究已经刻不容缓。如何把法律与语言巧妙地融合在一起,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历史必然

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是推动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法律是语言的产品,法律是语言的具体运用。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是法律语言学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1、发展趋势

翻开中国历史,在相当长的社会进程中,由于人们学术意识的低下,社会没有学科的概念。在古代中华法系中法律与语言几乎是混为一体的,在法律实践的同时语言自然地发挥着作用。古代社会里,法律语言的作用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现代法学的西学东渐,法律专门化程度提高,法律万能论思想开始作怪。单纯法制主义制约了法学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弊端。人们运用法律往往忽视了语言的作用,使得法律活动的质量受到极大影响。纯粹的法律化导致了法律与语言分道扬镳,使法律活动产生了诸多无法克服的困难。法律万能论的失败使法学语言研究者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与语言联姻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纵观法律语言学的历史进程,随着当代法学的产生,法律语言学沿着法律与语言的组合、法律与语言的结合和法律与语言的融合这样一条路线逐渐地进化着。法律与语言的组合是法律语言学产生的起点,法律与语言的结合是法律语言学创建的基础,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是法律语言学发展的目标。法律与语言的组合已经成为历史,法律与语言的结合接近尾声,法律与语言的融合初显端倪。正在显示出应有的社会魅力。

2、客观基础

众所周知,法律是在语言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是在与语言共同作用中成长起来的。语言是法律产生的基础。没有语言,就没有法律;没有语言,就没有法律活动;没有语言,法律的作用就难以得到更大的发挥。因此,法律与语言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是一体的,法律与语言是合而为一的。

法律与语言的组合,使法律语言研究从无到有,通过不断的发展,使法律语言成为事实;法律与语言的结合,促进了法律语言学科的建立,丰富了法律语言的研究内容,使法律语言学摆脱了原理加例子的被动局面。但是在法律语言学的进步中,也暴露出存在的不足。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推动了法律与语言关系的深化,更有利于法律语言现象的集中研究。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有利于提高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水平,为法律语言学的成熟创造了有利条件。

法律与语言的组合,是法律语言运用的最初形态和法律语言研究的低级形式,虽然存在着无法客观的缺陷,但是不容抹杀它在历史上发挥的积极作用。只是要认清它的过去和现在以及将来。法律与语言的结合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人们认识和研究法律语言学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阶段。事实已经说明它为法律语言学的建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既然作为过程,就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必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正确认识它实用性差的不足,是为了克服和弥补存在的根本缺陷。

3、成熟标志

法律与语言的组合促进了法律语言研究,法律与语言的结合形成了法律语言学,法律与语言的融合使法律语言学逐渐成熟起来。这种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过程,说明法律与语言的融合符合事物进化的基本规律。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是法律语言学不断前进的动力,直接推动了法律语言学的成熟。发展起来的法律语言学更能在法律活动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有力地促进法律实践的社会公平。

法律与语言各方面的不断融合,有利于法律语言学早日成为独立的学科,形成独具特色的学科规范。法律与语言的融合程度决定着法律语言实践的水平,有助于增强法律语言学对法律的解释力。法律与语言的融合不是取而代之法律,而是更好地把握法律精神,准确地实现法制主义。使法律实现和接近理性正义,体现社会正义的回归。

二、现实要求

法律与语言的融合不仅具有历史发展的内在必然,也是法律语言学价值目标的崇高追求。更重要的是社会生活的现实要求。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是现实社会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法律语言学强化实用、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

1、走向学科实用化的需要

学科实用化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终极目标。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正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采取的有效措施。由于种种原因,法律语言学的实用化还存在诸多的不适应、不协调。这就要求法律语言学研究者要审时度势、因地制宜,既要凭借自己的兴趣、爱好进行研究,又要根据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和要求,以及法律人适应和接受的程度来进行研究。不断地简化法律语言应用的程序,使法律语言简单易学、易用和容易掌握,为法律人所接纳。

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有一个渐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融合的实现,需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在结合中加深融合,由量变到质变。二是在融合中提高质量,加快质变进程。目前是法律与语言融合的初级形式,正在由量变到质变,在结合中加深融合。

2、进行学术规范化的需要

法律语言研究要摆脱随机应变的分析、归纳法律语言现象,反对凭借主观“意会”评点法律语言实例,抓好相对稳定法律语言形式的结构分析,从而揭示出以“不变”应“万变”的法律语言运用规律。通过法律语言事实的挖掘、不断张扬法制精神、为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找到最佳的粘合剂。

在法律语言研究的组合过程中,法律语言研究的不协调比比皆是,这是法律语言学初级阶段的正常情况。法律和语言结合过程中,法律语言学出现的弊端也很明显,理论建设和实际运用还存在着脱节现象。只有通过法律与语言学的融合,法律语言学才能达到科学、规范,法律语言学的升级换代才能实现。

3、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需要

法律与语言的融合,使法制主义与社会正义、理性正义融于一炉,体现了理性正义、社会正义和法制正义的统一。高品位的学术研究必然带来高品质的学科建设,高品位的学科建设必将推动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实现法律语言学的全面提高,就要做到结构模式的精密细致描写、学科规律的科学理论阐释、研究手段的智能程序处理。在法律语言学基本理论的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研究法律语言运用的效果,达到精密化、形式化和模式化,为法律语言应用化提供科学依据。

法制现代化需要法律和语言高度融合。实现法制现代化,科学地表述法律规范是极其重要的。清晰阐述制度正义、事实正义和程序正义,有助于推动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法律和语言彼此交融、深入灵魂的高度融合,能够促进和保障正义的配置,推动法制文明的提高。

三、融合途径

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是具体的活动,不是喊口号,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去实现。从我国目前的现实,大致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

1、法律学与语言学融合

法律学与语言学的融合是法律语言学逐渐成熟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学和语言学知识的高度融合,法律语言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不可能的。这就是法律语言学组合、结合过程中难以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基本事实。法律学与语言学融合着重从法律与语言的交叉关系方面研究法律语言事实,而不是仅仅从法学或者语言学中的某一方面和角度研究法律语言,这是法律与语言或者法学与语言学融合为具有独立意义上法律语言学的基本保证。只有经过高度融合,使法律语言学摆脱过分依赖法律学或语言学的影响,形成法律语言学自身的学科规律,法律语言学才能成为对法律事实发挥作用的重要学科。

2、法律人与语言人的融合

在法律语言学的发展过程中,法律学与语言学的融合是基础。但是法律人与语言人的融合也是法律语言学不能缺少的基本条件。如果法律人与语言人各唱各的调,没有共同的学术共识,法律语言学成为一个具有实用价值的学科也是不现实的。只有法律人和语言人运用同样的学术思维,结合不同的背景和经历,充分发挥各人的长处,才能使法律语言学在法律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事实表明,单纯的法律人或者语言人都难以做到充分发挥法律语言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这是因为法律人和语言人都有致命的缺点,对对方学科的知识了解不深,知之不多,实践不够,无法在双方共同的领域游刃有余。通过法律人提高语言能力,并熟练地运用语言;语言人学习法律知识,并深刻地了解法律,增强法律人与语言人思维方式的一致性,形成共同思考问题的基础。只有联合起来,共同攻关,避免研究问题的南辕北辙,消除法律与语言融合的困难,才能使法律语言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3、国内学与国外学的融合

实现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国际化,国外法律语言学的中国化,真正使中国法律语言学与国外法律语言学融为一体。既能够解决我国的法律语言现实问题,又能够与国外法律语言学接轨,使我国的法律语言学融入国际法律语言学的大家庭,这是我国法律语言学由封闭走向开放的大趋势。

国内法律语言学是应用于我国法律实践的主流,它紧贴我国法律现实和社会习惯,比较符合我国社会的心理,国外法律语言学是我国法律语言学的支流,国外的方式方法相距我国的社会习惯比较远,人们对它的接受和运用非常有限。正因为如此,国外学要关注国内学的事实,外语界要在保留国外语言学个性基础上逐渐与国内法律语言学相融合。国内学要学习国外学的优点,不断汲取先进的学术营养,为我国法律语言学的成长服务。国内法律语言学内容与国外法律语言学方法的结合有助于法律语言学研究质量的提高,对法律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4、内地与港澳台的融合

众所周知,内地与港澳台由于历史的原因,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相去甚远,表现在法律语言运用和研究方面也有许多的差别。应当承认,港澳台的法律语言研究并不兴旺,但是各有特点,这对融合内地法律语言研究会有某些可以借鉴的东西。比如思维方式、研究方法、探索途径,都可能对内地学者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使内地与港澳台的法律语言研究逐渐得到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中国法律语言学体系。

港澳台的法律语言历史背景不同,研究的侧面也有不同,由于现实的需要,他们在某些具体方面是有长处的,但是其局限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相互的学习和借鉴是必须的。只有这样,内地与港澳台的融合才能实现。

四、实现方式

法律与语言的融合不仅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还需要采取相应的融合方式,落实到行动上。没有切实的措施保证,法律与语言的融合仍然是纸上谈兵。

1、规范互助

互助就是照顾了各自的特点,加强双方的协调,避免顾此失彼,造成法律语言应用出现漏洞。法律要求人们遵守规范、语言使用要求合法度,语言的合法度有助于法律规范的实施。从规范的角度研究法律语言,积极推动法制规范化的进程,实现法律规范与语言规范的互助。

法律和语言并不对立,而是相互依存,在长期的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有着一定的默契。法律语言的交叉、渗透,法律限制个人权利,而语言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法律强制人身和财产,语言争取了人们的尊严和正义。但是由于人们对这种现象注意不够,重视不够,致使法律和语言协调松弛,造成法律语言应用性差。语言规范和法律规范的互助有利于法律语言学的规范化,法律与语言的融合强化了法律的权威和实施,保证了公民权利不再横遭践踏。

2、理念互通

互通就是加强法律与语言的沟通,法律追求公平、正义、语言追求合情、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有利于双方的互通。为实现共同目标。准确运用法律语言与实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在理念上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有利于法律语言学作用的发挥。

实现法律理念与语言理念的互通。理念是一种心理的、社会的信仰,理念是一种高级的情感。法律理念必须有法律情感的支撑,而法律情感必然产生于对法律语言的深切体验。法律情感与法律语言是一种互动关系。

法律语言意识的增强导致法律认知和价值的认同,有利于法律信仰的生长。法律语言意识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有力呐喊。缺乏法律语言意识,就不可能使法律规定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

法律与语言的融合增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手段,有助于法律应用更加文明。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强化法律的权威。法律语言是法治建设的推进器,促进人们法律语言意识的觉醒,最终达到理想的实现。

3功能互补

互补就是揭示了各自的固有缺点,在认真了解、理解各自缺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限制法律语言的模糊范围和环境,克服歧义、多义和模糊带来的困难。

法律的严肃性要求语言的严谨,语言的严谨强化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规范是严肃的,但它的高度概括性,使得法律的实施和规则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困难。而语言的具体性则使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实施更加细致,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条文是冰冷的,语言的阐述增加了说理性。

实现法律功能与语言功能的互补,积极发挥语言的法律指错功能和语言识别功能以及批判功能,促进法律制定和法律活动的科学化。达到法律与语言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努力发挥语言在法制建设中起着的重要促进作用。

就法律实践而言,不但需要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更需要法律语言的人文关怀。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良好效果。法律功能依靠权威性、冷酷性用法律规定使人们敬畏,而语言总是充分展示说明的长处,表现语言功能的说理性、阐述性,使人们诚服。法律与语言的融合,加深了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也明确了规定的理由,使两种不同的功能相得益彰。

4、方法互学

互学就是张扬他人研究的长处,取人之长,补各自之短,共同提高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水平。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地理方位运用的方法不同,不同的方法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不同的经历研究的方式也有区别,方式的不同也会使研究成果产生不同的作用。法学的方法、语言的方法和内地传统方法、国外先进的方法,都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此在我国范围内,无论是内地的,还是港澳台的,不管是汉语界的、外语界的或者法学界的同行,互相之间方法的借鉴、学习都是有意义的,有助于法律语言学达到高度融合的目的。通过方法的学习,真正使中国法律语言学既能走向世界,又在我国法律活动中能够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在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中,达到法言法语的高度和谐,促进法制精神文明发展。

国外法律语言学有许多新的研究方法值得国内法律语言学学习、借鉴,以弥补国内法律语言学存在的研究方法、手段的落后。但是借鉴不是照搬,不是全盘西化。而是有针对性的引进,以融入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过程中。无论是法学方法还是语言方法,都可以为法律语言服务,但是也应该清醒其研究对象的差异性,要通过改造使之适合法律语言研究的需要。

 

法律语言学不是法律形式和语言内容的简单组合,也不是法律内容与语言形式的事实结合,而是法律与语言之间既有密切的外在关联、又有有机的内在契合的生命体。既弥补了法律运用的冷酷无情,又张扬了语言参与的人文关怀。法律和语言高度融合,是法制文明建设的阶梯,是实现社会民主法制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的方便之门,它在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正义、自由方面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与语言的融合,不仅是法律语言学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法律活动的客观基础。正因为如此,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才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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