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研究

关于法律经济学的再认识

 李振宇

一、引子

法律经济学是边缘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作为长期从事边缘法学研究的学者,也不能不关心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和建设。

我曾经有幸旁听过一个法律经济学会议,听取了十多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在参加会议的人员中,有法学家也有经济学家。他们各抒己见,的确富有新意。但是,在诸多的高论中,我也感受到一种难以名状,几乎失去了自我,无法肯定这个名曰法律经济学会议是否在讨论法律经济学问题。因为在我听取的诸多发言中,我既感受到法律与经济结合的积极态势,也感受到法律经济学的界限在模糊。因此有关法律经济学的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弄个明白。

二、法律经济学问题探讨

法律经济学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研究内容。其对象是法律经济现象,其范围是法律运行的经济问题,其内容是法律的成本和效益。在法律经济学中,凡是体现效益、效率和效果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经济学都需要纳入研究的范畴。节约意味着避免浪费,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因而节约也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之一。但其主要内容是立法成本、司法成本、经济法律对经济效益的促进与限制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措施和经济手段提高犯罪成本、增加犯罪风险、降低受害率。

法律经济学利用基本的经济效益原理和投入产出规律研究法律的成本与收益,为法律制定和法律活动以及法学实践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经济思想和建议,以保证法律活动始终处于经济盈余状态,防止法律活动超成本运行,避免增加国家、社会、公民在法律活动中的经济负担和社会风险,降低法律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法律经济学主要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和具体法律问题。经济学方法的应用只是法律经济学的手段,而不是法律经济学的目的。因为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对经济方法有着自然的选择性,并不是所有的经济方法都能够适合法律经济学的需要。法律经济学不是方法论,而是一门法律和经济互相交叉的新兴边缘学科。方法论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具体经济效益推理和测算产生直接的作用,在法律实践中有着一定的意义,但对法律经济学的性质、特征、规律以及法律经济学的历史和未来、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和变化等重要方面的研究难以企及,也无法施展。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既要解决法律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又要处理好自身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在解决法律经济问题的实际中不断地抽象和完善理论,最终用理论指导法律经济实践。这是法律经济学建设中不可避免要面临的社会现实。

作为边缘法学的法律经济学,不可能吸纳经济学的全部理论和方法,仅仅是利用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最一般或普通的方法,对于非常专门的经济理论、模型和运算方式法律经济学都是难以接受的。不仅法律经济学是如此,其他与法律有关的边缘法学的建设和发展也说明了这一点。经济分析在没有被作为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之前,它是纯粹的经济学方法。在进入法律经济学领域以后,作为法律经济学重要的运行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在参与法律问题的研究中必然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异甚至质变,很难再回到经济学领域发挥作用。当某些经济分析方法一旦被法律经济学所采纳,通过与法律事实、事件、活动与实践的相互作用、相互磨合,自觉不自觉进行了改造、适应、调和,以至最后与法律融为一体,即附带具有了法律色彩,成为既具有法律色彩又具有经济特征的法律经济学的专门方法之一。

法律经济学以市场经济的方法研究非市场的法律问题,从经济的观点、方法、思路出发,剖析法律,寻找法律制定、实施中的成本、效益的最佳比率和最优配置,始终立足法律,而不是经济。它是法学意义上的经济,而不是经济意义上的法律。法律经济学重在务实,解决有关法学理论、法律实施中的投入成本和经济效益的合理格局,改善法律制定和实施中投入产出的不相适应状况。以经济的眼光整合法律,使法律的发展与运行保持健康的活力。

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的效益、效率和效果,对法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结构以及过程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影响和效果不能不予以关注,但不直接研究法律与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和过程。法律经济学更关注现实意义的法律经济效益问题,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寻找一个有效率的、与竞争经济相互适应的法律框架,推动法学与经济学科交叉的研究。这有助于经济学与法学交叉融合,促进学术创新,领先学术前沿,给学界同仁展现一道思想上的盛宴。

法律行为与经济思想的结合,是人类思维的一次重大飞跃。法律活动与经济方法的联姻,造就了法律经济学,也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人们经济意识的成熟彻底改变法律制定、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的运作模式和操作习惯, 这应该说是社会的巨大进步。但是人们观念转变和发展的不平衡性,运用法律经济学思想和方法去思考法律问题、运作法律活动并实施于社会实践还有相当长的路,还难以产生席卷之势,还需要法律经济学者的大力倡导和示范,以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效仿。

三、法律经济学与有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律规律、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管理经济法律活动的科学。经济法学由经济法律、经济法规、经济规范性文件等内容构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倾向。它研究经济法律制度、调整经济法律关系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凸现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调控作用,给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立法以及及时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避免经济活动的法律真空给国家经济秩序造成混乱。

法律经济学研究立法效益、司法效益和法律在经济活动中对经济效益的限制与促进,而经济法学则是经济立法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问题。其主要区别就是它们不是法律的经济效益,而是经济问题在法律上的反映。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制度的效率和效益,它们虽然有共同的客体,但研究的侧面并不相同,研究角度和侧重点有着很大差别。其研究的内容就更大相径庭,追求的目标也有很大区别。不可否认,经济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经济效益、效果和效率,不考虑这一点,经济法律必然在市场经济自然规律面前遭遇失败,使经济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处于被动局面,不仅阻碍经济和社会的自然运营和发展,还使成本入不敷出,形成法律制定中的呆帐。但其重点仍然是研究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而不是研究经济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围绕经济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是经济法学问题,围绕法律而产生的经济问题是法律经济学的范畴。

法律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有关系。但二者并不能互相取代,它们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弄清法律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区别和关系至关重要,切务把经济法学的案例当作法律经济学问题。

法律经济学不仅与经济法律有关,而且与法学的诸多领域都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如法理学、立法学、宪法学以及实用中的刑事、民事、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法律中处处充满着经济问题、处处体现着经济思想。只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没有或者不善于从经济的角度审视法律,我国没有这样的先例,也没有这样的传统,因而也没有这样的习惯,更不可能有这样的认识。我们认识到了,这是时代的进步,我们应该感谢西方的探索者。中国学人不能脱离中国实际,以我国的法律现状为基础,用经济的观点分析法律、实践法律,解决法律中不符合经济原则的弊端。

我们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要注意全面发展,不能因为很多人研究经济法学中的法律经济问题而误认为法律经济学只是研究经济法学中的法律经济问题,而忽视刑法、诉讼法以及法理学、宪法学等与经济没有直接联系法律中的法律经济问题,使人们对法律经济学产生片面的认识。

刑法在人们的印象中,似乎离经济比较远,实际上刑法中处处都与经济相关。量刑中的罚金与经济直接相关,对经济犯罪的量刑也体现着经济思想和原则,关于量刑幅度也与经济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在刑法的制定上,也与经济原则有密切的联系。提高犯罪风险,要从经济上的重罚和刑期上的长度体现出来,使犯罪人觉得犯罪得不偿失,以此抑制犯罪的发生。在侦察案件中如何降低法律活动成本,提高案件侦破效率也是经济思想的具体反映。由于我国从上到下还没有形成法律活动中的经济意识,因此刑法中亟待解决的经济问题还很多。这也正为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在制定、实施中投入成本、产出效益之关系,包括两方面,法律操作的成本与效益和法律规定的成本与效益。法律效益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法律经济具有象征性,有的可以直接、具体地去计算其经济效益,有的则体现在社会的安定、文明、进步和发展上,只反映法律中的经济思想,不能简单地用数字来衡量。这是法律经济学与经济学的不同。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为法学的发展与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必将深刻地影响人们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通过改变公民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认知观念。促进人们主动地运用经济的观点研究法律、实践法律,就可能使经济与法律联系更加紧密,从法律意义上促进经济的不断增长。法律经济学只是利用了经济学的某些理论、方法和手段,不能也没有能量对经济学本身构成颠覆性,但对法律的影响将是深刻的,触及灵魂的。

四、结语

笔者认为, 法律经济学不是经济法学,也不是法学经济,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效益和效率,这是法律经济学的根本。离开这个根本,就偏离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轨道和主旨。但是也应该看到,不尽人意的现象还很有市场,这样的结果必将导致人们对法律经济学在理解上的偏差,使得法律经济学标签满天飞。为了避免新兴的法律经济学中途夭折,法律经济学者应该万众一心,共同为澄清和发展法律经济学而努力。

(写于200351日)

 

 

 

 

法律经济学问题冷思考

 

一、法律经济学现状

法律经济学源自外国,因而我国自上而下没有法律经济学的意识,对于法律的成本与效益并不看重。我国几十年的立法和司法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由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缘故,法律制定和实施没有讲究经济原则的习惯,没有形成法律经济化的社会观念,仅仅从维护国家安定的角度实施法律。法律制定与实践成本非常昂贵,而且效果并不理想,效率也不快捷。这都严重地违背了法律本来应该具有的经济、高效原则,使国家和公民都交了贵重的学费而不自觉和醒悟,造成社会弊端和矛盾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和处理,影响了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发展。

在我国立法成本过高,而得到的收益却很低,这一高一低,反映了我国在立法问题上并没有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以至有的法学家对我国立法的现状发出强烈的感慨。大意说我国制定的法律有500多部,真正发挥作用的就是十几部,产生了大量的废法和垃圾法。很多法律自颁布之日起就是一张废纸。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往往不惜一切代价,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围追堵截,大轰大翁,声势浩大,造成了成本与收益的严重失衡,直接违背了投入产出的法律经济运行规律,加重了国家司法活动的负担。

正是由于种种原因,无论立法与司法活动,经济意识相当淡薄,以至我国法律活动的成本一直居高不下,而法律活动的收益却每况愈下,表现为官僚和腐败的滋生蔓延,直接影响着国家机器运转的效率。

二、提高法律效益之途径

法律的效果、效率、效益是法律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实施法律如何使效益最大化,这是法律经济学应该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同时,也要求国家和公民在法律活动中都需要更新观念,树立经济意识,从经济的角度处理法律问题, 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律的效益。提高法律效益的途径应该从几方面入手:

1、  立法上的经济学原则

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制定的经济学原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开放力度的加大,人们的市场意识明显提高,因而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也要体现经济的原则。经济有几层意思:一是法律的制定要简约,内容要精当,语言要精练。一是法律条文含义本身所能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一是法律制定与实施中付出的代价和产生的效益、效果和效率回报。这后一种更为重要,也是法律经济学着重研究的内容。

2、司法活动的经济学观点

执法者的法官、律师以及检察官和警察在执法中要有经济学观点,使他们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如何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把法律活动开展的更加有声有色。保证案件质量、加快办案效率,这本身就是法律效益的体现。降低司法成本,节约法律(人力、物力、时间)资源,多、快、好、省地办理案件,这是法律活动中应该十分注意的问题。执法者的经济学观点不是让他们从案件中费劲心机捞取好处和钱财,而是用法律经济学的原则规范执法者的行为,避免他们通过正当途径恶意攫取钱财,控制执法者的违法行为,这是一个重要问题。

3、用法律手段规避经济风险

健全法律、经济规章制度、降低经济风险是每一个经济实体都需要认真考虑的事实。法律经济学也要研究法人如何用法律手段规避经济风险,增加经济效益。同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实体使其提高经济风险,迫使其打消钻法律空子、投机取巧心理,依法经营。

4、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提高犯罪风险,迫使犯罪者不敢贸然触犯法律、包括经济的、人身的、利益的。增加犯罪的风险成本,也是法律经济学的课题之一。在法律制定中如何体现这一经济学原则,也是法律制定者必须面对的问题,法律经济学也必须从理论上有一个合理的论证过程。

5、降低社会受害概率

提高防范成本、降低受害损失,也是法律经济学要讨论的问题。从社会防范和受害程度的横向比较,受害程度往往大于防范成本,这是社会实践已经证明了的事实。要使公民、法人和社会受害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就必须在防范社会犯罪上增加投入,加强防止犯罪的预防措施。虽然国家已经注意到犯罪预防的重要,但仍然需要法律经济学从理论的高度对此有一个详细的论述。

6、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在法制建设中非常重要,也与法律经济学有着紧密的联系。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节约法律实施成本,这是法律经济学追求的目标。这表现在违法犯罪事件的减少,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民事矛盾和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可能。共同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可能自我解决和消化人与人之间各种问题的诉讼,化解矛盾的升级。

三、法律经济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经济学研究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百家争鸣、百花争艳是好事,有利于这一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但在法律经济学研究过程中,有些倾向值得注意。

1、对待外国思想的态度

法律经济学诞生于美国。诚然,美国人对法律经济学的立论和贡献不可否认,而且对我们认识法律经济学也有很大的启发性,但把一个人的认识作为一门学科的定论奉若神明却是要不得的。每个人都是根据自己的经历、经验来认识事物的,即使是最伟大的人物其认识也有着极大的局限性,马克思、恩格斯就是证明。如果不能破除这样一个迷信心态,任何科学研究都难以创新,都难以发展。法律经济学也不例外,把西方人或什么名人的论述作为圭皋,就可能限制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和深入,导致法律经济学的庸俗化。不仅法律经济学,从国外引进的新兴学科都存在这样的弊端。殊不知,中国的情况与外国的情况千差万别,要使这些学科适应中国的实际,就必须按照中国的具体情况来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而不是一味的照搬和模仿,或者人云亦云,鹦鹉学舌。

2、经济分析方法的有限性

法律经济分析只是法律经济学的方法之一,并不是法律经济学的全部。现在有不少关于法律经济学的论文和论著都把“一个法律经济分析”作为副标题,以显示时髦。其实这是在误导人们的思维,把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当作法律经济学整体。研究法律经济学的确不能离开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但也不能过分夸大的作用,好像经济分析万能论。经济分析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不确定性和泡沫现象已经在国家管理中暴露了其缺陷,完全用经济分析方法建立法律经济学是否科学值得怀疑。

3、如何建构法律经济学

中国历来喜欢归纳,以经验的积累来建设学科,这是国内国外最大的区别。我国的传统善于把复杂社会现实中的各种因素考虑进去,既综合了各种因素的影响,又考虑了学科发展的实际状况,这其中自有其积极的因素和合理的成分。现在学者们早已认识到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各自的不足和缺陷,因而一般是经验与量化的方法互相结合,并不单纯使用一种方法。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它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撑,但不能忽视经验的支持和完善。否则,法律经济学只能是一种方法之学,而不是学科之学。或者说,它只是“术”,而不是“学”。

4、制度经济学的归宿

有人也把制度经济学纳入法律经济学,其实完全不是那回事儿。制度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科学、文化、伦理、道德等方面,其中只有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与法律经济学有关。政治方面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制度、经济方面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制度等虽然都是制度,但它们都不能成为法律经济学的内容。法律经济学对法律的经济效益、效率、效果研究是具体和微观的,它不能改变制度,只能能动地反映法律制度下法律活动的效益,以明确衡量法律活动运营的成本与收益的盈亏,为国家采取法律行为提供依据。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虽然有关系,但由于制度经济学研究内容的广泛性,远远不是法律经济学所能够涵盖的,因而制度经济学不是法律经济学。

5、正确对待法律经济学研究

有人提出伪科学的问题,这似乎有点帽子工厂的味道。科学研究需要百家争鸣,允许各种不同途径、不同方式的探索。各人的经历不同、知识结构有差别,对问题的认识和研究的方式也有各种各样。法律经济学也不是华山一条路,也应该允许多头并进,从各个方面进行探讨。或许结果南辕北辙,但结论正确与否需要时间的证明,而不是所处的地位、占据的有利地形所决定的。当“非典”来临时,中国疾病控制中心首席科学家洪涛院士很快宣布其病源是衣原体,后来他也承认了自己的失败。在科学研究面前,没有权威、没有领导、没有上下级之分,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哪怕是错误的结论,切不可轻易抛售伪科学的帽子,窒息人们对法律经济学探索与研究的积极性。

四、余论

法律经济学的认识和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允许探索中的曲折和失败,允许循序渐进的深化认识,要有一种宽容的态度,正确引导。法律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认识的参差不齐是可以理解的,把经济与法律结合起来研究,这是具有创新意义的进步,值得肯定和发扬。但法律经济学研究需要反思。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现状来看,的确存在着经济学的语言和经济学的手段生搬硬套到法学研究中的现象,企图标新立异,制造轰动,耸人听闻。这是亵渎法律经济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表现,需要法律经济学者保持高度警惕。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各方都应该极力避免陷入这样的误区。经济学者要避免经济法律相加式研究,不要把制度经济学问题硬贴上法律经济学标签。经济法学者要避免把经济法问题当作法律经济学问题来研究,要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不要模糊了经济法学与法律经济学的界限。其他法学者也不要把与法律有关的经济问题轻易地认定为法律经济学问题,更不要经济与法律贴边,就当作法律经济学问题,造成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混乱。

(写于2003510日)

 

 

 

我国法律经济学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走向

李振宇

内容提要:

      法律经济学研究在我国方兴未艾,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不仅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也对我国法律经济学的未来产生误导,这对我国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是极其有害的。

 

当前,法律经济学在我国非常时髦。许多人认为只要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有关的经济现象都属于法律经济学,使得法律经济学标签满天飞。这是法律经济学领域的不正常状况,是我们应该澄清和注意的问题。

一、法律经济学存在的问题

1、我国法律经济学基本状况

法律经济学成长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西方,在我国也已经有了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但是直到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法律经济学的探讨,还基本停留在外国理论的翻译介绍和诠释说明上。仍然在不遗余力地介绍国外法律经济学以及它的发展历史,或者对照西方的法律经济学理论来套用中国的现实。照搬和运用外国所谓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多,根据我国国情对法律经济学理论独立思考的少。具体案例分析多,创新性思维见解少。

从近几年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论著来看,我国的法律经济学研究过多地迷信西方,对西方奉若神明的大有人在。研究中迷失了方向,失去了自我,成为西方法律经济学思想的传声筒和忠实代言人。在中国津津乐道西方的法律经济学如何如何,并没有认真思考我国的法律经济学,没有独立思考中国的法律经济学如何发展,法律经济学如何适应中国的社会现实和政治背景,这在一定程度上纯粹成为西方法律经济学的宣传者。也有的虽然言称法律经济学,实际上研究的是制度经济学或者经济分析法学,还有的把经济法学的案例当作法律经济学来对待。

2、有关法律经济学的模糊认识

法律经济学一词源于西方,实际上在西方并没有这样的学科。因为这个“法律经济学”是中国人杜撰来的,并没有事实上的依据。关于所说的法律经济学,在英文中有“Law and Economics”和“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两种说法。前者与《法与经济学》、《法和经济学》相吻合,指的是制度经济学;后者与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相一致,指的是经济分析法学。对于这些重要的误解,我国有些学者已经注意到西方的所谓法律经济学称谓的不合理性。就连麦乐怡在《法与经济学》一书中也明确指出,“法与经济学”与“经济分析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当程度不同的学科,两者应该加以区分。当然,法律经济学也不是“Economics of  Law”,这是法律的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种,不是法律经济学本身。

“法律经济学”正确称谓的英文是“Law Economics”,可是西方至今还没有一部这样的论著。除了波斯纳以《法律的经济分析》命名之外,大都是《法和经济学》、《法与经济学》等称名。就连著名的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律经济学杂志》的英文也是“Joumal of law and Economics”,翻译成中文仍然是《法律和经济学杂志》。我国有许多学者甚至对法律经济学究竟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就把制度经济学和经济分析法学当作一回事儿,认祖归宗为法律经济学。最为典型的是我国学者们居然还把《法和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当作法律经济学的经典大谈特谈,使法律经济学步入误区。

这种种的举动,严重地混淆了法律经济学的概念,使人们对法律经济学理论产生了很深的误解。

二、法律经济学之我见

中国的法律经济学是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实现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与西方的政治制度、经济状况、社会习惯、文化背景等方面都不相同,因而不能照搬西方的理论和模式,必须有自己的特色,适应中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为我国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服务。

由于法律和经济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念研究法律问题,探索法律活动中的经济因素和法律运行的合理条件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时代就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把市场经济的原理和规则推广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以市场规律来判断和衡量立法和司法活动的价值,自有其积极的意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法律不仅要收到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良好效果,还必须有一定的效率和效益,使投入的法律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和充分的回报。

法律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结合的新兴边缘法学。由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而成。法律经济学是研究法律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都有自己的特色。

1、研究对象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它以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为出发点,研究法律和经济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由于效益、效率、效果对法律制定、法律实施产生着一定的影响,对于调节法律与经济的关系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因而法律的效益、效率、效果就成为法律经济学的核心。从整体上研究法律的收益,具体中研究法律文本和法律活动中的盈亏就成为法律经济学不可缺少的内容。

2、研究范围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是法律中与经济理念有关的问题,法律经济学的效率、效益和效果反映在法律成本与收益的变动上,法律效率、法律效益和法律效果这三个方面构成了法律经济学的总和。效率是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和法律文本可操作性的要求,效果是开展法律活动的社会需要,效益是法律制定和法律施行的盈亏状态。因此法律经济学研究也就围绕法律的这三个方面展开。研究法律在时间上的效率、社会上的效果、经济上的效益,保持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这是时代的需要,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

3、研究内容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是法律的经济性,表现在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是否适度,立法活动与立法结果是否相适应,司法、执法、守法和护法各环节是否协调,法律规范的落实程度和社会执行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如何克服和避免消极效益、效率和效果。法律经济学所说的“经济”,仅仅表现为一种经济理念,并不体现在法律活动的经济收入上。它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中自身的经济运行问题,但不是研究法律的直接经济收益,而是立法、执法时间上的效率、法律实施在社会上产生的效果以及法律活动在理论上的效益。

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中宏观上的经济合理性和微观上的经济最大化。经济最大化必然对法律的本质——公平、公正、正义构成威胁,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为了防止最大化给法律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必须考虑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对经济理论和经验方法的最好验证,是经济合理性的具体保证。

4、研究方法

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有经济学的投入产出理论、效益、效率理论、社会学的观察法、调查法、通常的定性与定量结合法、运筹学的优选法、数量统计法等。作为新兴的边缘法学,利用经济学的投入产出原理评价、衡量法律活动的实际价值。它以经济学中的投入产出法为基础,有限度地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并移植了运筹学的优选法,借用了社会学的观察法和问卷调查法等有关方法。通过定性鉴定和定量分析客观地评价法律活动的效果、效率和效益。这些方法,构成了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总和,都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手段之一。

5、研究意义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于为人们提供新的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更新人们认识法律活动的观念。通过研究达到法律效益最大化,成本投入最小化,使法律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避免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力争使法律活动更经济、更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经济的标准衡量法律活动的优劣,评价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的社会效果,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法律经济学通过建立以经济的成本与收益为中心的预测机制和评价体系,使法律始终保持调整社会关系的活力、控制社会秩序的平衡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在为法律的制定、修改提供有根据的事实参数,提高司法执法活动的效率,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以比较小的法律成本取得比较大的法律收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法律经济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由于法律和经济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的角度不同,其学科体系就不同。法律经济学首先要弄清与相关学科的种种区别和联系,明确法律经济学是一门崭新的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学以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为出发点,研究效益、效率、效果对法律制定、法律实施产生的影响。法律经济学不研究法律关系、法律本质、法律制度以及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影响等问题。

在有些人看来,法律经济学好象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成为万能的金钥匙。其实不然,法律关系、法律本质、法律制度以及法律中的意识形态都不属于法律经济学,有的属于法理学、有的属于制度经济学,也有的属于经济法学,它们已经超越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法律经济学只研究法律在理论上的盈亏,以增强法律活动的预测和评价。事前预测法律规范、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是否符合经济的原则,事后分析法律规范、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成本与收益状况,为今后法律活动的经济合理性提供事实依据。

1、法律经济学与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与经济学有联系。经济学是创造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学科,它是法律经济学的基础学科。没有经济学思想的启发和诱导,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就成为无源之水。法律经济学运用和借鉴了效益理念和经济思维,使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更加符合经济效用原则,逐步建立起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成本与收益的预测和评价机制,使法律活动建立在经济、合理的基础上。

法律经济学不是经济学的延伸,而是自身内容的阐发。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要站在法学家和法律人的角度研究法律经济问题,理性地看待法律的效益、效率和效果,不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或者用经济学家的观念研究法律中的经济问题。如果这样,法律经济学就可能成为法律的经济学,而不是法律经济学。事实上,我国目前的法律经济学就存在着此类问题。

2、法律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

制度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部门,它反映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制度不仅仅是法律制度,还包括诸多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等。与法律相联系的法律制度虽然与法学有关,但不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内容。制度经济学与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关系,涉及到法律制度与经济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特别是在法律中运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说明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影响,更与法律经济学相去甚远。由于法律经济学不研究法律制度,所以制度经济学无法代替法律经济学,更不能把制度经济学当作法律经济学看待。

也有人把制度当作规则,以此认为制度经济学就是法律经济学的内容,这是在偷换概念。制度和规则有联系,但不相等,是两个不同的研究范围。

3、法律经济学与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它与法律经济学有一定的联系,但它关注的是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而不是研究法律经济合理性和效益最大化问题,因而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法学是本体法学的具体部门法学,而法律经济学属于边缘法学的内容,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

经济法学研究社会经济关系,以便合理地确定某种经济法律规则,使某种经济行为规范化、制度化,让全社会遵守。研究经济对法律的需求,使人们从更高层次上认识经济立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为更经济、合理地制定经济法律法规创造条件。法律经济学不只是研究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活动,它研究整个法律活动的经济问题。

有人认为法律经济学主要与经济法有关,这种有所偏颇的观念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是极其有害的。法律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有天然的联系,但把法律经济学仅仅局限于经济法律方面,大量运用于物权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正在引导人们产生认识的误区。也有的把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当作法律经济学事实,这是一种错误的信号,应该切实引起警惕。

法律与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相互之间不可分割。既要注意它们的区别,又要注意它们的联系。法律经济学不是经济学,它不能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也不是经济法学,它不研究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规范,因此决不能使法律经济学成为法律中的经济学和经济领域的法学。

研究法律制度,是制度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关心的问题,法律经济学不应该涉及这些问题,因为这样就偏离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方向。在法律中,研究经济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的任务,在制度经济学中,法律制度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内容之一。

法律经济学研究者要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区分法律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同,还法律经济学一个清白。法律经济学对经济理论和思想的运用是有限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范围也是有限度的。不能把所有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硬塞给法律经济学,也不能把所有的与法律有关的经济问题都归在法律经济学名下。因为法律经济学不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经济法学的翻版,当然也不是它们的延伸与改造。

四、法律经济学与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是西方法学的一个学术流派,是一种法学方法论学术派别。(美国)理查德·A·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是其代表性著作。法学的经济分析是研究法学的方法之一,是“术”而不是“学”,更不能成为一门新兴学科。被学者们津津乐道的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衰败和经济疲软时都无法拯救经济市场自身,还要用这种并不成功的模式去充当法律问题的救世主,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更何况这种形式化的经济分析法学虽然被经济学界认为具有万能的效果,但实际效果却不甚理想,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特别是以描述和分析案例的研究方法无法推广到整个法律活动中来。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经济模式中研究既定社会制度中的法律问题。经济分析法学用经济分析方法讨论法律本身的问题,研究法学的理论,探讨法律的本质,描述法律制度的结构,这与法律经济学并不相干。法律经济学不讨论属于法学自身的问题,它运用经济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方法研究法律事实和法律活动中成本与收益问题,研究法律活动中的效率、效益和效果问题。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法学,是法律与经济交叉的学问。虽然有极强的应用性,但不是方法之学,它有自身的学科体系。法律经济学体现了经济学的基本理念,并不是完全以经济分析方法形成的学科,还需要社会分析和语言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等方法。

法律经济学不是从经济分析法学演化而来的,它是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产生的。当然,经济分析法学对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有着诱因作用,但是它不能代替法律经济学。就像法律语言学和法律社会学一样,法律语言学不是语言分析法学,法律社会学也不是社会法学派。不能模糊了它的区别,把它当作一回事儿。

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是法律和经济的关系,这就决定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方向、内容和性质。法律经济学研究经济因素对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活动的影响,不研究法律经济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用经济的观点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不是法律经济学的任务。被国内许多人推崇为法律经济学标志的美国波斯纳著作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只是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作,而不是法律经济学的标志性著作。

在我国,目前经济分析法学似乎很有市场,但那只是经济分析法学流派的活动,不是法律经济学的繁荣,因此,要防止把经济分析法学当作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分析的应用范围是有限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用有限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不能使法律的经济分析标签满天飞,否则会在实践中产生不良后果。

我们注意到,从事经济学研究的学者非常热衷于经济分析,并把经济分析引进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领域,这自有其积极意义。但把经济分析当作法律经济学的核心,这就过分强调了经济分析的作用,错误地引导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方向。法律经济学只是借用了经济学的效益思想和投入产出原理,并不是用大量的经济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如果这样就成为法律的经济学研究,而不是法律经济学研究。

五、法律经济学未来走向

法律经济学既不是方法之学,也不是制度之学,更不是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与经济的关系,解决法律与经济的相互制约,使法律活动与经济效益能够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把经济思想运用到法律中去,以便保证法律活动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客观实际,同时在制定法律时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法律经济学主要研究法律运作的经济意义和价值,不断优化法律运作方式和途径,研究法律中的经济思维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所产生的影响,考察法律决策、法律活动中的预测效果和法律实践中的实际效果。

法律经济学不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制度、法律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也不研究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本身,而是研究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的经济因素,以便使我国的法律经济学能够实实在在地显示其实际作用。从立法效益抓起,以便上行下效,形成自上而下的法律经济学思维方式和观念,形成以经济观念立法、执法的氛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自觉地把效益思想贯穿到法律活动的开展中去。

研究法律经济学,除了研究投入的成本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影响之外,还要研究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监督过程中的收益。法律经济学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层面上发挥作用,观察法律制定、法律实施中效益、效率和效果问题。突出效益原则,以新的思维方式评判法律文本的优劣、评价法律活动的成败、评估法律制定和司法进程的成本与收益。]用经济学基本理论和方法揭示法律规范本身,以及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护法过程中的经济因素,以便提高法律的效益、效率、效果。运用投入产出理论、效益、效率理论分析法律问题,预测和评价法律规范、法律运作优劣和好坏。达到优化法律资源配置、实现最佳法律效益、效率、效果。

法律经济学与直接的经济效益关系不大,但是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却处处反映了经济思想和经济思维。着眼点在于引导人们用经济思维去研究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效率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效率使人们以有效的方法对现实的法律问题作出清晰、明确的政策表述。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是效益,效益高低反映资源配置的状况。效益理论要求一切立法和司法活动都要有利于法律资源配置,使法律活动的收益最大化。有效率才有效益,有效益还必须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效果。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公正、公平,如果只考虑效率和效益的收益,忽视法律的根本目的,法律的经济性就不能得到广大公民的理解,必然遭到广大公民的消极对待。法律效果是法律经济学从宏观方面对法律活动的整体要求,法律效益是法律经济学从中观方面对法律活动的评价,法律效率是法律经济学从微观方面对法律活动的具体测定。这三个方面,构成了法律经济学的核心,使法律经济学呈现立体的三维结构。法律效益体现法律运作的盈亏事实,法律效率显示资源配置的状况,法律的效果反映公正、公平的现实。法律经济学的理念是效益、效率和效果三者的统一,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盈亏问题。这是法律经济学不同于经济学的根本区别。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目的是揭示法律规范、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建立法律规范和法律运作的预测机制和评价体系,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通过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价,预防法律活动严重背离成本与收益的经济规律。

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理念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中的预测机制和评价机制,增强法律规范、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合理性,建立法律事实、法律活动的客观测定体系。从法律流程来看,法律经济学是在立法、司法、执法活动和守法、护法过程中用成本与收益理念预测和评价法律运作的优劣,使法律资源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配置,逐步建立起预测和评价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的机制。

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现实,利益的驱动总是希望以较少的付出获得较大的利益,这是投入产出法的基本理念。不讲投入产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工作,都将要陷入被动局面。法治运行需要投入支付成本,降低法治成本,提高法治效益,这是法律经济学的重要追求。立法的繁荣、司法的公正、执法的快捷,都需要从提高法律的效益入手,把公平与效果联系起来、正义与效率结合起来,使立法者立法时多考虑一些经济动因,司法者多考虑一些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执法者多考虑法律活动能够或者应该产生的经济效益,这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本任务。

 

参考资料:

1、张晓宏,试论“法律经济学”的存在价值,《山西金融》2000年第8期。

2、周显志,法律经济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财经理论与实践》1996年第2期。

3、李振宇,法律经济学冷思考,《经济与法》2003年第12期。

4、田明君,对法律经济学基本假设的反思,《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2005125日)

 

使用分辨率:800×600

网页制作与维护:微柯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