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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边缘法学本体法学新学科

 

在我国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中,法学领域产生了许多新的学科。这些学科的出现,对于法学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对产生的新学科认知角度的不同,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严重地模糊了新学科的归属类型,也混淆了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当然,这些模糊认识与边缘法学的兴起有直接的关系。为了使人们对有关的学术问题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本文略加阐述。

一、法律科学体系的认知

西方现代法学在我国一百年的实践,对我国法制的全面革新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不断的深入研究,法学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这样的几个学科门类。应该说,这是我国法学界不断探索的结果,对于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进步意义。尽管在体系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后起的边缘法学与其他学科门类在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上的巨大差异,已经暴露出这种分类存在的严重的弊端。

随着当代法学的兴起,现实社会对法律科学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人们认识的深化和思维的提高,也促进了人们对法学体系合理性的进一步探索。通过探索,找到了现代法学体系的缺陷,提出了当代法学的基本构想。当代法学体系分为本体法学和边缘法学,其架构在现实中已经基本形成。本体法学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边缘法学包括边缘法学理论、基础边缘法学、综合边缘法学和法域边缘法学。

 基于这样的分类,是由于边缘法学与原来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同一层次学科门类研究对象和内容的根本差别。本体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基本规律,边缘法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和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当代法学体系的产生,为我国法学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同时改变了唯应用法学马首是瞻的倾向,有利于法律科学的平衡发展。

二、边缘法学本体法学的区别

边缘法学和本体法学都是研究法律科学中的有关问题。本体法学从法学的正面研究法律本体,通过法学理论、法律活动、司法实践,研究法学本身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边缘法学从法学的侧面研究法律的综合性运用。研究在法学研究、法律活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有关问题。本体法学研究法律现象,产生的新学科是法律规范。边缘法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产生的新学科具有法律意义。

本体法学是现代法学的代名词,是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物,以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为基础,研究法律规则的公平、正义、平等具体问题。边缘法学不研究法学本身,而研究与法学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对法学的影响和限制以及相关学科知识在法学中的作用。

 本体法学则是法学纵向的知识增长,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而边缘法学是法学横向的知识扩展,是一种空间上的联系。这两者虽然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但它们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了法律科学不连续的知识隧道。边缘法学关注法律新学科中立法、司法的效果,它的理论和实践为本体法学新学科的法律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便利。随着本体法学研究的深入,法律活动不断扩大,法律实施持续深化调整,边缘法学与本体法律新学科都将在各自领域内不断前进,为依法治国做出积极的贡献。

 当然,也要看到,无论是边缘法学横向的扩展,还是法学理论纵向的开拓,都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开辟了新的途径,这是应该正视的事实。

三、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的不同

在法学界,有关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的联系与区别是模糊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存在着对边缘法学学科门类理解的偏差。正是由于它们都以新学科的形式出现,使人们对于它们之间的差别产生了模糊的认识。

 本体法学新学科随着法学研究涉及生活范围的扩大而产生,以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为目的,它是法学、法律的纵向深入发展,是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再深化。 边缘法学新学科是法学、法律相关的知识扩展,不是给相关学科立法。边缘法学目的是用非法律的手段解决法律问题,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

 边缘法学新学科与本体法律新学科的自我内在特质不同。本体法学新学科研究某些非法律学科立法规则、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思想和基本原则等,如信息法学,就是研究信息学科领域中的有关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而边缘法学新学科则是研究非法学领域的学科知识如何应用于法学领域,使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法律活动开展的更加顺利,更加适合和适应社会各个方面的要求。如法律语言学是研究语言对法律活动的影响,以及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本体法学新学科在法律没有制定和颁布之前属于法学理论的范围,在法律颁布之后是应用法学中部门法的子学科。边缘法学新学科只能属于边缘法学的具体应用学科,与法学理论无关,也与部门法学没有实际联系,但与法律活动、法律实践密切关连。

四、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乱的事实

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淆的事实大致有这样几种。

 对于像教育法学、军事法学、新闻法学等这些学科,本体法学论者认为这些新兴学科都是属于边缘法学,而边缘法学论者则不这样认为,认为这些学科是应用法学范围,或者说属于部门法学,不认为是边缘法学。

对于像法律社会学、法律逻辑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语言学、法律解释学等新兴学科应该怎么认识呢?本体法学论者认为这些新兴学科都是法学方法论,划入理论法学范围,以陈金钊《法理学》为代表,其研究是从社会分析法学、逻辑实证推理、经济分析法学、语言分析法学等角度进行研究和论证,直接讨论具体法律问题。边缘法学论者认为这些学科不是方法论,是具体的新兴学科,以李振宇为代表。其研究是从法律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关系方面进行,主要讨论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对于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证据法学以及法医学,本体法学论者认为这些新兴学科都是刑法或者诉讼法的范围,属于应用法学。实际上刑法学只包括刑罚学、刑事政策学和犯罪学等,不包括与刑法有密切联系的案件处理方法、手段和证据。诉讼法学研究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规则,也不研究案件处理的方法、手段和证据。边缘法学论者则认为这些学科是边缘法学,属于边缘法学的另一个分支。从综合边缘法学的角度,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证据法学都属于案件侦查学的范畴,因为案件侦查就是包括了侦查的方法、手段和证据,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案件侦查都是不完整的。

五、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淆的形成

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淆的形成从形式上看主要表现在法学边缘学科等称谓不明以及都是由交叉产生这两个方面。

 近些年来,随着法律科学发展的深入,许多新兴学科不断产生,法学边缘学科等称呼的运用成为时髦。在人们的认识中,法学边缘学科就是西方现代法学已有学科之外产生的新兴学科,包括了所有以前没有产生的学科。其中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教育法学、医事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军事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也就不足为怪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比较通俗的说法,不是科学的门类。就是这个笼统的称名,使法学界本来已经清楚的概念反而模糊了,糊涂了。正是由于法学边缘学科等称呼没有科学的定义,以至完全模糊了边缘法学新学科与本体法学新学科之间的差别。

 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都是法学和其他学科交叉产生的,这是其共同之处,也是造成混淆的重要原因。由于交叉的目的不同,交叉的关系不同,其出发点不同,结果也不同。人们没有分清这两种交叉性质上的区别,而产生了认识上的混乱。边缘法学新学科研究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而法律新学科研究的是其他学科与法学的关系。如法医学和医事法学,它们都是法律和医学的结合和交叉。法医学属于边缘法学,它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方法解决法律应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案件破获提供侦查方向和为司法活动提供可靠证据。医事法学属于部门应用法学,它研究医疗技术、医学管理、医护事故和医风医德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为医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教育学与法学交叉产生教育法学,信息学与法学的交叉形成信息法学,语言学与法学的结合构成语言法学。诸如新闻法学、医学法学、生态法学、人口法学、军事法学、档案法学、统计法学等都是近几年形成的本体法学新学科。它们虽然是交叉关系,但都不是边缘法学。

可惜许多法学家没有弄清西方现代法学与边缘法学研究对象和内容之间的差距,而不负责任地误导读者。

 

六、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淆的原因

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淆的原因大致可以有两个方面。法学界的认知方式和边缘法学的兴起。

 在现代法学领域,法学家们往往从法学的角度来认识法律问题,这是长期法律思维的惯性形成的。按照他们的认知,误认为凡不是固有的法学学科都是法学边缘学科,造成了新学科的鱼龙混杂局面。

 近年来,围绕法学中产生的新学科,法学界的不同学术理念导致人们认识上的极大混乱。由于许多学者对此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没能准确地区分法学边缘学科与边缘法学内涵与外延的差别,往往对产生的新学科不加区别地一股脑都归属于边缘法学,严重混淆了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律新学科的界线。

在许多法学新学科的认识方面,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的思维方式和认知观念是相当不同的,这是因为不同的法学门类对法学问题的认识角度不同。出现这些问题,造成许多模糊认识,既有法学家缺乏对此的认真研究,也与新事物的复杂性有关。因为世界本来就是混沌的、模糊的,不必要刻意地弄清楚,大家相安无事、皆大欢喜。

 随着当代法学的形成,边缘法学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门类异军突起,给许多新兴的学科带来了认知上的混乱。可是既然边缘法学作为一个学科门类产生了,就不能不对有关问题说道说道,使人们弄清它们的区别与不同。这是一个学者的义务。虽然都是边缘法学惹得祸,但是也有利于学科的厘定和学科门类的划分。

七、具体新兴学科的法学门类归属

从形式和原因上去思考和寻找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淆的因素,可以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在具体识别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的过程中,必须以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边缘法学是一个交叉学科类型,与本体法学的新学科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其联系在于它们都属于法学范畴的学科,在交叉过程中各自强调了不同的侧面,以至形成了不同的学科。由于它们在称谓上有许多相似性,产生的途径又有雷同,以至目前许多人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本体法学新学科与边缘法学新学科的区别在于:本体法学新学科以形成新的法律规范为前提,边缘法学不以产生法律规范为前提。本体法学新学科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研究的内容是其他学科与法学的关系;边缘法学新学科研究对象是与法律有关的现象,研究内容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根据研究对象和内容来分析一般称呼“法学边缘学科”的门类归属,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在这个基础上来确定这些学科门类的标准,可以明确各自的学科门类归属。

 就教育法学与法律教育学来说,都可以笼统地都称呼为法学边缘学科,前者是本体法学新学科,后者是边缘法学新学科。教育法学是规范教育活动和行为的。法律教育学只与法律有关,但并不研究法律规范。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学科。

 同理,语言法学、新闻法学、军事法学、医事法学和信息法学、科技法学、环境法学等,它们或属于民法学,或属于刑法学,或属于经济法学或者行政法学。与边缘法学没有关系。其实这些学科都是本体法学新学科,而不是边缘法学。因为这些学科研究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现象,而不是与法律有关的现象。

法制新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语言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信息学等学科只能属于边缘法学,与法学理论、法学方法以及部门法学也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开展研究,共同在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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